本片以电影剧照、电影宣传照、导演工作照和演员照片等引来夸张搞笑的动画,道尽一部优秀电影的出炉是何其艰难,其中的一把辛酸泪只有电影人自己才知。
编剧要通过不断地与稍纵即逝的灵感做斗争,才能写出自己和导演都满意的剧本;可是他们满意的剧本,相关审查部门总能找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于是最终到达他们手上的剧本,可能已与原来的大相径庭;之后,导演开始与摄影师、美工、场记等人员一遍遍地沟通,敲定细节,找寻合适的演员;拍摄中,问题会一个接一个出现,有些镜头要重复拍摄许多次;拍完剪完,要再送有关部门审查,如果他们提出修改意见,有些镜头必须重拍;好不容易电影上映了,该电影的所有工作人员又要忐忑不安地等待观众的检验。
改编自印度九十年代的真人真事。剧情不复杂,就是一个律师帮助被冤枉的低种姓部落男子找回正义的故事。这其中肯定有许多障碍,整个过程充满了勇气和智慧,一波几折,终于洗清冤屈,将真凶绳之以法。可贵的是电影花了很长时间来表现部落人民的生活,看起来与主线无关,实际上是在展示低种姓阶级的勤劳和善良,比电影里那些高种姓坏人善良太多了。另外,被冤枉男子的妻子在被威胁和利诱时展现出来的勇气和自尊也让人钦佩。好奇,印度电影圈是不是没有种姓歧视?那些高种姓演员怎样和低种姓演员共事?
一部艺术价值并不高的批判现实主义作品,在这里打出这么高的分数,值得深思。凭啥看不起印度?毕竟人家能拍摄和公映这种电影。
“我不是天生的律师,我只是一个人。假设一个被蛇咬的受害者来到你身边,为生活而挣扎,如果他没有钱,你会拒绝他吗?” 良心之行。
印度版《辩护人》,愿这世上终有公平正义,善恶自有所报。在人物刻画上,个人还是觉得韩国人更胜一筹
还有人为不平等在战斗,即使是烂到骨子里的封建制度。
这是印象中我看过的揭露政府机构腐败的最真实最朴素的现实题材电影。印度某帮某部落没有政治权利的底层人种,一直遭受当地警察的欺压,运用暴力将人逼供致死,诬陷人顶罪。本片男主人公之一的拉贾坎努就被打死在狱中,得知这个心里真不是滋味。电影非常走心,时间很长,但是并不乏味,在律师钱德鲁的争取下,庭审一直在持续,每次听证时间很短,但是都是律师争取到的宝贵开庭机会。印度在现实题材电影方面不逊色于韩国。
毫无疑问,印度至今存在着非常严重的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甚至可以在这里用一个“最”字。但印度社会允许质疑的声音发出来,也允许挑战这些不公的个人英雄主义的存在,还允许人们揭开旧伤疤看一看它究竟长好了没有……这就是他们的希望所在!
印度不时就会冒出这样西方式主旋律的电影,或许说,一个社会进步到一定地步的时候都会有类似的反映同类现实的文艺作品,我们同样有过,只是之后的发展,各自不同吧。
这个故事在相当程度上说明结果正义带来的恶。故事是靠着三个关键人物鼎力相助才能走下去,这样的良心人物固然可贵,但只能指望良心的社会着实可悲。程序正义的未来才是法治社会
剧本相当漫长,“部落民”的苦难怎么也讲不完,印度难以相信的落后和司法腐败。有许多问题,敢于表达是让人了解的最好办法,也是推动社会良知的关注力量。尽管有觉得庭战上正义的扬眉吐气过于理想化,但作为电影戏剧表达来看,实在是酣畅淋漓!
当你觉得这个世界有大量的不正义,你也要记得它有一个对立的概念叫“正义”。如果世界上没有正义,那你说的不正义就毫无意义,而正是我们相信这个世界上有正义,所以才会不断地去追寻正义。(by 罗翔)
印度版《辩护人》,有关社会底层如何对抗体制,2小时40分钟,需要静下心看。
故事确实不错,各种有背后深意的镜头语言,要是歌舞再少点就更好了
4分给电影1分给题材,印度能够拍出自揭警察和司法体系伤疤的电影,就说明这个国家有他了不起的地方。电影讲述被歧视的部落男子被陷害逮捕殴打致死,他的妻子和人权律师伸张正义的案件。杰伊·比姆并不是人名,而是比姆万岁的口号,用来致敬比姆·安贝德卡尔,他为了印度种姓体系最底层的贱民阶层争取权力,是印度第一位法律部长和宪法之父。钱德鲁是印度著名人权律师,用了十年的漫长时间处理96000起案件,平均每天处理75起,对抗种姓制度、执法和司法系统。电影取材于真实案件,这个案件打了10年官司,是当地高等法院历史上最长的人权案件。主演电影的苏利耶还受到很多批评和威胁。印度有这样的杰出人物,敢于揭露自身的社会问题,这样的国家不可小觑。
就……幸好它是以爽片的形式拍的。难以相信现代社会还有因为相信某个人群是神身上的泥灰所以低等恶劣的国家,也难以相信这样的国家可以拍这种电影。不过距离电影里故事的发生过去这么多年了,事情好像也并没什么起色
此时不想讨论叙事,类型,技法,形式……
文艺工作者有正义感是很重要的。只可惜,拍出这部电影的国家,却依然是人间炼狱……希望它们的艺术作品,真的能够改变社会制度吧。
印度版辩护人,能拍出这样的电影,至少让那些底层人民看得到一丝曙光。
除了這部,印度的電影院還出現了同志片,這就是差距。
极力追求结案率会造成天大的冤案,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的案件,这是法律人的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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